公务员病假要什么手续,公务员长期病假有什么规定

公务员病假要什么手续


1、公务员病假要什么手续


公务员办理病休,需要向所在的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供医院给的诊疗报告。经查属实后,上级安排新人处理病休公务员的工作。


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来进行协调。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人员在病休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病休人员要求恢复工作的,需出具医院关于病愈的证明。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否则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2、公务员长期病假有什么规定


经医疗机构证明,确需长期休假的,经主管领导机关和人社部门批准,可以病休。超过2个月的病假,还应进行工作能力鉴定。病假期间的待遇,除国务院规定外,各省人社部门均制订了相应的细则和管理办法。【法律依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9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7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8十;(3)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9十。上述(1)、(2)、(3)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4、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4级以上的干部,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8级以上的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5、病假期间工资低于3十元的按3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3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7、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8、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9、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黑龙江省《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4号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政策(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1次性奖金停发。
2、其他有关政策(1)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
1、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2、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
3、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计算,满1年再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1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2)工作人员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3)病假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4)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地延期转正定级。
3、相关要求(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为由长期脱岗,不得在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病假期间1切工资福利待遇。(2)实施绩效工资、休寒暑假及季节性生产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及津贴补贴按各单位制定的考核分配办法执行。(3)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休假制度,严格请销假手续,及时到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办理病假工资待遇审批。对未按规定办理病假工资手续的,将视情况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4)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于所引文件《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问题的有关规定》(黑人办字[1998]131号)已废止,2014年7月9日我厅下发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4]27号)同时废止。其他未尽事项,按国家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办理。今后,国家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月12日。



3、公务员病假的规定是什么?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2)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人员在病休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病休人员要求恢复工作的,需出具医院关于病愈的证明。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否则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2、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9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7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8十(3)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9十。上述(1)、(2)、(3)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4、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4级以上的干部,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8级以上的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病假期间工资低于3十元的按3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3十元的发给原工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 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3、休假节假日休假:根据国务院1999年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新年(1月1日)放假1日;春节(农历正月初
1、初
2、初3)放假3日;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3日;国庆节(十月1日、2日、3日)放假3日;妇女节(3月8日)女同志放假半日。年休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及新闻出版署人事教育司《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新人干[1991]128号)有关规定,可适时安排公务员年休假。(1)公务员年休假由各司室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照顾本人要求,轮流休假,均衡安排。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休假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公务活动。


(2)工龄不满10年的公务员年休假为7天;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公务员年休假为10天;工龄满20年以上的公务员年休假为14天。(3)公务员年休假可以连续休,也可以分期使用。享受婚假、探亲假的假期可以连同本人年休假合并使用。当年年休假当年使用,下1年不得累计补休。(4)有以下情况者不得安排年休假:(a)全年病假累计超过2 个月或事假累计满1个月者(b)当年休产假6个月及以上者(c)新调入人员在原单位已休假者(d)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尚未正式转正者。(5)年休假期间工资(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下同。)、福利照发,不扣除出勤补贴。《公务员法》没有对公务员病假做明确的规定,1般的病假,以医院的证明为准。但是对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以及对公务员的辞退有明确规定。(a)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b)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c)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d)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e)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f)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g)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h) 有下列情况之1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
2、
3、4款其中1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1年度的年休假。(9)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4、公务员病假规定2022


《公务员法》没有对公务员病假做明确的规定。但是对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以及对公务员的辞退有明确规定。  
1、国家对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4)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5)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6)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7)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8)有下列情况之1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
2、
3、4款其中1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1年度的年休假。  (9)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2、公务员请病假工资怎么算  国目前对公务员病假没有具体规定,可以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来进行协调。  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  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工作人员在病休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病休人员要求恢复工作的,需出具医院关于病愈的证明。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否则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公务员如果因为生病而请病假的话,法律规定也是可以获得病假工资的。此时,病假工资的支付可以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来进行协调。如果病假期是2个月内的,则发给原工资;要是超过了2个月,则按照该公务员的工作年限计发。以上就是公务员病假规定的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拓展阅读。



5、公务员休病假最新规定



1、公务员长期休病假最新规定


《公务员法》没有对公务员病假做明确的规定,1般的病假,以医院的证明为准。但是对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以及对公务员的辞退有明确规定。


国家对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休假的规定:


(1)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


(2)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


(3)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


(4)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


(5)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


(6)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


(7)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


(8)有下列情况之1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
2、
3、4款其中1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1年度的年休假。(9)年休假待遇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另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人员在病休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病休人员要求恢复工作的,需出具医院关于病愈的证明。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否则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年休假与病假是什么关系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3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1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公务员休病假工资该怎样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人员在病休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病休人员要求恢复工作的,需出具医院关于病愈的证明。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否则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6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6、公务员病假的规定是什么?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修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1)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2)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人员在病休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 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病休人员要求恢复工作的,需出具医院关于病愈的证明。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否则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2、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9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7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8十(3)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9十。上述(1)、(2)、(3)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4、1949年9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4级以上的干部,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8级以上的干部,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病假期间工资低于3十元的按3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3十元的发给原工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 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3、休假节假日休假:根据国务院1999年公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新年(1月1日)放假1日;春节(农历正月初
1、初
2、初3)放假3日;劳动节(5月1日、2日、3日)放假3日;国庆节(十月1日、2日、3日)放假3日;妇女节(3月8日)女同志放假半日。年休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中发电[1991]2号)及新闻出版署人事教育司《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新人干[1991]128号)有关规定,可适时安排公务员年休假。(1)公务员年休假由各司室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照顾本人要求,轮流休假,均衡安排。要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休假期间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公务活动。


(2)工龄不满10年的公务员年休假为7天;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公务员年休假为10天;工龄满20年以上的公务员年休假为14天。(3)公务员年休假可以连续休,也可以分期使用。享受婚假、探亲假的假期可以连同本人年休假合并使用。当年年休假当年使用,下1年不得累计补休。(4)有以下情况者不得安排年休假:(a)全年病假累计超过2 个月或事假累计满1个月者(b)当年休产假6个月及以上者(c)新调入人员在原单位已休假者(d)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尚未正式转正者。(5)年休假期间工资(指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下同。)、福利照发,不扣除出勤补贴。《公务员法》没有对公务员病假做明确的规定,1般的病假,以医院的证明为准。但是对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以及对公务员的辞退有明确规定。(a)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期为3天。(b)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7天(c)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0天(d)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期为15天(e)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期为20天。 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应当年用完,不得跨年度使用。(f)个人的年休假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段安排。遇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可以顺延相应的假期期限。(g)病事假可先用年休假抵扣,全数抵扣后再按病事假规定扣减工资、奖金待遇。(h) 有下列情况之1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当年病假累计超过30天;
4、当年病假、事假累计相加超过40天。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其病、事假假期超过了本条第
2、
3、4款其中1款规定的,则其不再享受下1年度的年休假。(9)年休假待遇 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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