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炒股违法吗,公务员是否可以炒股

公务员炒股违法吗



1、公务员炒股违法吗

公务员是可以炒股的。 以下4类人不能买卖股票,除了这4类人以外都可以炒股(而且不能在工作时间买卖股票)。

1、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主管部门和国有控股单位的内幕信息负责人不得买卖上述主管部门管理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2、证券监管局及其派出机构、期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和配偶。

3、如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期货,或在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工作,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估机构工作,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份。

4、掌握内幕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离职后3个月内将继续受本规定约束。因任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后1个月内处置任职前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继续持有。 拓展资料: 炒股,指倒买倒卖股票。炒股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证券市场的买入与卖出之间的股价差额,获取利润。 股价的涨跌根据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变化,之所以股价的波动经常出现差异化特征,源于资金的关注情况,他们之间的关系,好比水与船的关系。水溢满则船高,(资金大量涌入则股价涨),水枯竭而船浅(资金大量流出则股价跌)。 炒股,指从事买卖股票的活动。 股票分类: 道富投资股票分析师说过,根据上市地区可以分为: A股:也称为人民币普通股票、流通股、社会公众股、普通股。是指那些在中国大陆注册、在中国大陆上市的普通股票。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 B股:也称为人民币特种股票。是指那些在中国大陆注册、在中国大陆上市的特种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只能以外币认购和交易。 H股:也称为国企股,是指国有企业在香港(Hong Kong) 上市的股票。 S股:是指那些主要生产或者经营等核心业务在中国大陆、而企业的注册地在新加坡(Singapore)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但是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挂牌的企业股票。 N股:是指那些在中国大陆注册、在纽约(New York)上市的外资股。 另外根据业绩分为: ST股:ST是指境内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被进行特别处理的股票;*ST是指境内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的股票。摘帽是指原来是ST的,现在去掉ST了。 垃圾股:经营亏损或违规的公司的股票。 绩优股:公司经营很好,业绩很好,每股收益0.5元以上。 蓝筹股:股票市场上,那些在其所属行业内占有重要支配性地位、业绩优良,成交活跃、红利优厚的大公司股票称为蓝筹股。 开户 1.到证券公司开户,办理上证或深证股东帐户卡、资金帐户、网上交易业务、电话交易业务等有关手续。然后,下载证券公司指定的网上交易软件。 2.到银行开活期帐户,并且通过银证转帐业务,把钱存入银行。 3.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把钱从银行转入证券公司资金帐户。 4.在网上交易系统里或电话交易系统买卖股票。 5.手续费在100元左右(每家证券公司是不同的)。股市低迷时,1般免费开户。 6.买股票必须委托证券公司代理交易,所以,必须找1家证券公司开户。 买股票的人是不可以直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的。 办理开户手续的步骤:开立证券帐户 ——> 开立资金帐户 ——> 办理指定交易 注意 1. 务必本人办理开户手续。首先,要开立上海、深圳证券帐户;其次,开立资金帐户,即可获得1张证券交易卡。然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办理指定交易,办理指定交易后方可在营业部进行上海证券市场的股票买卖。 2. 开立证券帐户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开立资金帐户还须携带证券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需委托他人操作,需与代理人(代理人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1起前来办理委托手续。 3. 1张身份证只能开立1个证券帐户。如果已在其他证券公司开户,那么,需要在该证券公司办理了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手续之后,再办理开户,开户时仅需开立资金帐户和办理指定交易即可。

公务员是否可以炒股



2、公务员是否可以炒股

公务员是否可以炒股 公务员是可以炒股的。中纪委有明确通知,党员干部可以从事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也就是说公务员是可以从事炒股的。证券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公务员证券投资(包括炒股)也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当然,国家也给公务员进行证券投资制定了1些红线,这些红线是不能逾越的。另外,有4类特殊人群不能炒股。 公务员不可逾越的证券投资红线 为了进1步规范公务员证券投资行为,国家画出了红线:

1、违规收送有价证券、股权;

2、违规拥有非上市股份;

3、违规在海外投资入股;

4、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

5、公款或者违规借用资金炒股;

6、隐瞒个人持股情况。 考试相关的真题、模拟题、历年重要考点下载 4类特殊人群不能炒股 上市公司主管部门、上市公司旗下国有控股单位主管部门掌握内幕信息的人以及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其配偶,不能购买该上市公司股票。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派出机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人员以及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

公务员不能炒股吗



3、公务员不能炒股吗

公务员是可以炒股的。 以下4类人不能买卖股票,除了这4类人以外都可以炒股(而且不能在工作时间买卖股票)。

1、上市公司上市公司主管部门和国有控股单位的内幕信息负责人不得买卖上述主管部门管理的上市公司股票,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2、证券监管局及其派出机构、期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人员不得买卖股票,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和配偶。

3、如本人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期货,或在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工作,证券执业资格的会计(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估机构工作,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份。

4、掌握内幕信息的相关工作人员离职后3个月内将继续受本规定约束。因任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任职后1个月内处置任职前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不得继续持有。 拓展资料: 炒股,指倒买倒卖股票。炒股的核心内容就是通过证券市场的买入与卖出之间的股价差额,获取利润。 股价的涨跌根据市场行情的波动而变化,之所以股价的波动经常出现差异化特征,源于资金的关注情况,他们之间的关系,好比水与船的关系。水溢满则船高,(资金大量涌入则股价涨),水枯竭而船浅(资金大量流出则股价跌)。 炒股,指从事买卖股票的活动。 股票分类: 道富投资股票分析师说过,根据上市地区可以分为: A股:也称为人民币普通股票、流通股、社会公众股、普通股。是指那些在中国大陆注册、在中国大陆上市的普通股票。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 B股:也称为人民币特种股票。是指那些在中国大陆注册、在中国大陆上市的特种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只能以外币认购和交易。 H股:也称为国企股,是指国有企业在香港(Hong Kong) 上市的股票。 S股:是指那些主要生产或者经营等核心业务在中国大陆、而企业的注册地在新加坡(Singapore)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但是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挂牌的企业股票。 N股:是指那些在中国大陆注册、在纽约(New York)上市的外资股。 另外根据业绩分为: ST股:ST是指境内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被进行特别处理的股票;*ST是指境内上市公司连续3年亏损的股票。摘帽是指原来是ST的,现在去掉ST了。 垃圾股:经营亏损或违规的公司的股票。 绩优股:公司经营很好,业绩很好,每股收益0.5元以上。 蓝筹股:股票市场上,那些在其所属行业内占有重要支配性地位、业绩优良,成交活跃、红利优厚的大公司股票称为蓝筹股。 开户 1.到证券公司开户,办理上证或深证股东帐户卡、资金帐户、网上交易业务、电话交易业务等有关手续。然后,下载证券公司指定的网上交易软件。 2.到银行开活期帐户,并且通过银证转帐业务,把钱存入银行。 3.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把钱从银行转入证券公司资金帐户。 4.在网上交易系统里或电话交易系统买卖股票。 5.手续费在100元左右(每家证券公司是不同的)。股市低迷时,1般免费开户。 6.买股票必须委托证券公司代理交易,所以,必须找1家证券公司开户。 买股票的人是不可以直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的。 办理开户手续的步骤:开立证券帐户 ——> 开立资金帐户 ——> 办理指定交易 注意 1. 务必本人办理开户手续。首先,要开立上海、深圳证券帐户;其次,开立资金帐户,即可获得1张证券交易卡。然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应办理指定交易,办理指定交易后方可在营业部进行上海证券市场的股票买卖。 2. 开立证券帐户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开立资金帐户还须携带证券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需委托他人操作,需与代理人(代理人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1起前来办理委托手续。 3. 1张身份证只能开立1个证券帐户。如果已在其他证券公司开户,那么,需要在该证券公司办理了撤销指定交易和转托管手续之后,再办理开户,开户时仅需开立资金帐户和办理指定交易即可。

什么是公务员违规买卖股票?



4、什么是公务员违规买卖股票?

1、公务员违规买卖股票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行为: 1. 是指2001年4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1〕10号)文件之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股票的行为仍属于违法违规行为,应按1993年10月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查处。 2. 是指2001年4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1〕10号)文件发布后通过非正常渠道和途径获取或攫取股票、证券投资、期货等的违规行为按该文件规定依法查处。 3. 这些违法违规的获取或攫取股票、证券投资、期货等的行为主要涉及8种非法行为:  (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3)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5)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6)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8)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这类人员未遵守规定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属于违法买卖股票行为。  (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这类人员未遵守规定买卖股票的属于违法买卖股票行为。  (10)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这类人员未遵守规定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该上市公司股票的属于违法买卖股票行为。  (11)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3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这类人员未遵守本规定3个月内买卖股票的属于违法买卖股票行为。  (12)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1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这类人员1个月内未作处理继续持有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属于违法行为  同时要求各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工作人员进入证券市场的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2、公务员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这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证券投资行为,即指2001年4月3日以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

3、我国关于限制国家行政机构工作人员从事股票交易的相关文件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1993年10月5日)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1〕10号)   

4、公务员禁止买卖股票的溯源  199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规定》中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在当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1规定对于保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防治腐败,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是完全必要的。   经过近十年的规范发展,我国证券市场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1是人们对证券市场的认识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证券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买卖股票是1种正常的投资行为,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2是市场规模迅速壮大,法制建设逐步完善。证券市场法制建设日臻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继发布实施, 证券监管部门先后制订了250多个法规性文件,证券市场法制环境正逐步改善。3是“内部职工股”、“公司职工股”已经取消,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全部停止。   根据上述变化,2001年4月发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指出:“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1定条件下有限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同时。时也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通过非法途径获取股票交易或证券投资做出了严格的限制。 ‍‍  

5、党中央 国务院的联合行文原文‍‍‍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1993年10月5日)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   (1993年10月5日)   反腐败斗争是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保持社会稳定,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1项重要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遵循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十4大精神,在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的同时,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惩治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既是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又具有现实的紧迫性;既要坚决地、持久地进行下去,又要重视抓阶段性成果,1步1步地把斗争引向深入。针对当前的情况,决定在近期内着重抓好以下3项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1、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领导干部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自觉执行中央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已经作出的各项规定,带头同腐败现象作斗争。为此,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以下要求:   (1)不准经商办企业;不准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   (2)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3)不准买卖股票。   (4)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准接受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赠送的信用卡,也不准把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5)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也不准用公款参与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2、查办1批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党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和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案件。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发动和依靠群众检举、揭发与专门机关依法处理相结合的方法,集中力量在近期内查办1批大案要案。对腐败分子,必须依照党纪、政纪、国法坚决惩处。对严重干扰、阻碍查办案件工作的,不管是谁,都必须坚决处理。   

3、狠刹几股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  要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力量基本刹住乱收费的不正之风,重点治理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擅自把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变成收费项目;擅自立项和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将1部分职能转移到下属的经济实体,搞有偿服务;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强行“服务”,收取高额费用;只收费不服务,明目张胆地敲诈勒索等利用职权巧立名目乱收费的不正之风。这项工作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负责,自上而下地进行清理和纠正,凡1992年1月1日以后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除经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批准的外,1律先停后清;确需保留的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按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重要项目及标准分别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要1级抓1级,使这股风在年内基本刹住。同时还要刹住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的不正之风。各地、各部门、各行业都要从实际出发,近期内通过专项治理,解决几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必须重申:   (1)各级党政机关1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已经兴办的经济实体要按规定与原机关彻底脱钩。   (2)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准擅自下达收费、罚款的指标,不准把法定的应上缴的收费、罚没收入与本地区、本部门的经费划拨、职工奖金福利挂钩,坚决禁止上缴提成。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海关、工商、税务、审计等执法部门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拨款。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近期反腐败斗争几项工作的领导,并认真把握好以下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为推进改革、建设和发展服务;把当前反腐败的重点放在党政领导机关,以及司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经济管理部门;从领导干部做起,首先从高级干部做起,包括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案,对违法违纪案件要1查到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纪为准绳,严肃处理;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腐败斗争,但不搞群众运动;惩治腐败和扶持正气相结合,大力宣传和表彰廉洁奉公、勇于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先进典型,弘扬勤政爱民、艰苦奋斗、乐于奉献的良好风尚。   为切实保证本决定的贯彻执行,县以上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立即按照决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研究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明确的责任制,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必在近期内取得反腐败斗争的明显成效,以鼓舞和振奋党员、干部、群众的信心和斗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做好协调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及时将执行决定中的重要情节报告上级党委和政府。   2.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1〕1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办发〔200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1993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不准买卖股票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也对所属工作人员买卖股票问题作了1些限制性规定。在当时国家证券市场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的历史条件下,这1规定对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防治腐败,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制度的逐步健全,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颁布实施,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已经走上法制化轨道。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是对国家建设的支持。为此,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有限制地放宽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买卖股票的禁令,在1定条件下允许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依法投资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本规定发布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当时规定买卖股票的行为,应当继续依照原有的规定予以查处;特别是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购买、收受“原始股”的,要发现1起,查处1起,绝不姑息。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〇〇1年4月3日  附  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第1条为规范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促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是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将其合法的财产以合法的方式投资于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   第3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在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下列行为:   (1)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2)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3)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5)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6)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7)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4条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5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   第6条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7条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3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   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1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   第8条各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工作人员进入证券市场的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9条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中的工作人员;各级党政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作协、科协等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十1条除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外,买卖其他股票类证券及其衍生产品,适用本规定。   第十2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3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于本规定发布前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购买、收受“原始股”,以及其他违反当时规定买卖股票的行为,应当继续依照原有的规定予以查处。

什么是公务员违规买卖股票?



5、什么是公务员违规买卖股票?

公务员违规买卖股票,即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情节较轻的行为。该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包括《证券法》和2001年4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所禁止买卖股票人员中的党员。违纪对象包括股票、其他股票类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其中,《证券法》第7十3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此外,《若干规定》中第4条规定:“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第5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第6条规定:“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第7条规定:“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3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由于新任职务而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任职后1个月内作出处理,不得继续持有。”扩展资料:《证券法》第7十4条明确指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为下列人员: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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