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试用期转正需要达到什么条件?请问公务员转正需要什么条件?

公务员试用期转正需要达到什么条件?


1、公务员试用期转正需要达到什么条件?


公务员试用期只要不犯错误就能够转正。



2、请问公务员转正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3)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4)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第十1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2)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4)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第十2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1)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1定范围内述职;(2)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3)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4)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第十3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1)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1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2)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3)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4)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4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十3条 录用担任1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第2十4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第2十5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3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2十6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5)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2十7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2十8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2十9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第3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第3十1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第3十2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中央1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第3十3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第3十4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3、辅警想考公务员转正,困难程度很难吗,堪比什么,有什么条件吗?


公安类的考试主要:笔试1般为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申论和公安基础知识,有的地方只考其中两门(如重庆、广东),江苏省通常考《公安基础知识》、《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浙江等地则加考“心理测评”。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和公安基础知识满分均为100分。面试主要是结构化面试,面试通过后还有体侧。


鼎成祝您早日成公。



4、公务员转正定级细则



1、转正定级的级别范围和时间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国考、省考用于新招录公务员的岗位仅限于1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岗位,也就是包括2级科员、1级科员、4级主任科员、3级主任科员、2级主任科员、1级主任科员共6个职级。


转正定级的时间1般是在报到之日满1年,30日内完成转正定级相关工作。之后的晋升,将以转正定级任命通知的落款时间为准,而非报到时间。



2、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


直接从大中专毕业生中录用的情形下,转正定级比较简单,对应关系如下:


1.高中和中专毕业生——2级科员,27级;


2.大学专科——1级科员,26级;


3.大学本科——1级科员,25级;


4.硕士研究生——4级主任科员,24级;


5.博士研究生——2级主任科员,22级。


根据了解,绝大多数地区都能按上述标准执行,但也有个别地区的基层机关对硕士或博士会低定职级,主要还是受职级比例限制。例如,改革前到基层工作的硕士有的干了几年还没有晋升副科级,新招录的硕士反而直接定4级主任科员,容易引发矛盾,单位就会想方设法避免。



3、从已有工作经历人员中录用的


已有工作经历的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比较复杂,主要受两个条件影响:1是学历和工龄;2是工作资历。官方的说法是:具有工作经历的,可根据其资历和工作年限,比照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职级与级别。


看起来好像很简单,其实不然,因为“本机关同等条件人员”的具体职级会受到包括职级比例在内的很多因素的影响。


理论上,中央部委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是不会受比例限制的,因此笔者先以此为例进行介绍。


1.工作不满3(1+2)年的,都按照毕业生转正定级,如本科毕业工作2年,仍定为1级科员。


2.工作满3(1+2)年的,原则上可定高1级职级,如本科毕业工作满3年,可定为4级主任科员。


3.工作满5(1+4)年的,原则上可定高两级职级,如本科毕业工作满5年,可定为3级主任科员。


4.工作满7(1+6)年的,原则上可定高3级职级,如本科毕业工作满7年,可定为2级主任科员。


5.工作满9(1+8)年的,原则上可定高4级职级,如本科毕业工作满9年,可定为1级主任科员。


但上述条件受到两个限制:1是最高只能定1级主任科员,如博士毕业工作满5年或7年,也只能定为1级主任科员。2是受公务员招录公告所列岗位等级影响,如公告职位表上写明是3级主任科员及以下,那么转正定级最高只能是3级主任科员。


转正定级后,此前的工作年限清0,也就是说,不论是刚毕业、工作1年,只要不满2年,在转正定级为1级科员后,在晋升时就再无区别。


部委和省直机关的转正定级基本都符合上述对应关系,但对于地方特别是基层机关来说,很大程度上还要受到职级比例的限制。


法律依据:《公务员法》第3十5条公务员的考核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


第3十6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和定期考核等方式。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第3十7条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领导成员的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3十8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4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5、请问公务员转正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3)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4)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第十1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2)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4)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第十2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1)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1定范围内述职;(2)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3)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4)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第十3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1)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1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2)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3)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4)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4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十3条 录用担任1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第2十4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第2十5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3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2十6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5)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2十7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2十8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2十9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第3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第3十1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第3十2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中央1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第3十3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第3十4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6、请问公务员转正需要什么条件?


根据《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第十条 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1)思想政治素质较好,能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2)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3)责任心强,工作积极,作风较好;(4)道德品行较好,廉洁自律。第十1条 新录用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1的,应确定为不合格等次:(1)思想政治素质较差的;(2)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3)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较差的;(4)道德品行较差,存在不廉洁问题的。第十2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1)新录用公务员进行个人总结,并在1定范围内述职;(2)所在部门或者单位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考核,并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结果建议;(3)招录机关根据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试用期满考核等情况,确定试用期满考核等次;(4)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新录用公务员。第十3条 新录用公务员有下列情形的,试用期顺延,顺延期满后再行考核。(1)因病、事假累计超过40个工作日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在报到后1年半仍未补足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女性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不在职的,试用期顺延至补足其不在职的工作日后考核。(2)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待结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3)受到记大过以下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试用期顺延至处分期满后考核。(4)法律、法规规定影响试用期满考核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十4条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招录机关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定级。任职定级时间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没有考核的,不得任职定级。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2十3条 录用担任1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第2十4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第2十5条 报考公务员,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3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第2十6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5)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第2十7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2十8条 录用公务员,应当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便利公民报考。第2十9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第3十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等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第3十1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第3十2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中央1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应当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第3十3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第3十4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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